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关于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发展的意见

2021-01-27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江苏省委“六个高质量”的发展部署,市委“四个走在前列”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智能制造发展的意见》(苏工信装备〔2018〕161号)、无锡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深入推进智能制造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9〕18号)、《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2018-2020年)行动计划》(锡新委〔2018〕8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全市智能制造发展工作要求,实现“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特提出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示范特色鲜明、要素供给体系完备、配套链条完善的智能制造产业链,智能制造发展基础和支撑能力明显增强,传统制造业基本实现自动化改造,重点产业智能化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形成有高新区特色的可推广、可复制的智能制造发展新模式。

  (一)智能制造生态体系逐步形成。推动系统集成、装备、软件、信息技术等产业链各个环节协调发展,打造一批有特色、有代表性重点企业,逐步形成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龙头,各供给要素联合推进、多行业多层次应用企业深度参与的生态体系。

  (二)智能制造新模式有效推广。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滚动培育省级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30家以上,建设100条以上普及型智能制造示范线,支持100个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三)制造业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力争到 2020 年,推动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等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基本普及数字化,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超过50%,智能装备应用比例不断提升,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10 家。

  (四)工业互联网广泛应用。围绕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夯实“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基石,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坚持“建”与“用”双轮驱动,推进智能制造发展。力争到2020年,培育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企业平台类10家,星级上云类50家,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100个。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一)重点打造智能工厂示范项目

  智能制造是基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新型生产方式。鼓励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广泛采用智能制造技术,综合运用智能装备、软件系统,覆盖研发、生产、运维、服务等生产全流程、管理全方位和产品全生命周期,形成具有自感知、自学习、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的新型生产方式,最终建成资源消耗少、质量效益好、运营成本低、环境生态友好的智能示范工厂。

  对致力于创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江苏省智能工厂示范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备一定智能制造基础的企业,由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支持企业建设智能示范工厂。协议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智能制造相关投资总额的20%,协议执行期3年。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及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企业(星级上云企业)的,对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梯队培育智能车间试点项目

  从推进智能装备应用、设备互联互通、生产过程智能管控(覆盖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物料配送实现自动、产品信息实现生产过程可追溯等过程)、能源/安全/环境智能管控四大方面,梯队化培育建设智能车间试点项目,最终达到车间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1.推进智能装备广泛应用

  鼓励企业广泛应用智能化生产线,智能化试验、检测装备。对智能装备台套(产线)数比例达到50%的车间,根据智能化、产业水平给予10-50万元奖励;对比例达到70%的车间,给予20-100万元奖励;对比例达到90%以上的车间,给予30-300万元奖励。

  2.推进车间设备互联互通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实现设备互联互通。鼓励工业设备上云,推动高能耗、高风险隐患、通用性强、优化价值潜力高的产品和设备上云用云,提高设备运行效率、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提升产品质量。对设备联网率达到50%的车间,根据智能化、产业水平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比例达到70%的车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比例达到90%以上的车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推进生产过程智能管控

  鼓励企业运用APS、MES、WMS等工业软件实现车间生产过程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计划与调度过程运用高级排程系统实现自动排产和实时调度,系统能够基于约束理论的有限产能算法开展排产调度,自动生成排产计划;车间生产作业过程积极采用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实现运行监控、在线检测、设备管理与产品追溯;仓储配送过程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出入库管理、库位管理及配送管理,建立仓储管理系统,实现货物库位分配、出入库顺序和移库等能力,物料配送过程能够基于生产单元消耗情况实时发起配送请求并提示及时配送。对实现生产过程智能管控的车间,按照智能化程度及车间建设成效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推进能源/安全/环境智能管控

  鼓励企业在节能降耗、安全消防、环境管控等领域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能源、安全、消防、环境一体化平台,实现智慧化提升。在安全消防方面,鼓励企业通过监控、监测、定位、联动设备等方式强化现场管控,实现动态监测、闭环处置与联动预警;在能源方面,鼓励企业建设能源管理系统,实现关键设备、系统的能耗分项计量、用能动态管控与能源绩效评价;在环保方面,通过全面采集环保数据,实现环境实时监控、前期预警及后期可视化。对实现能源/安全/环境智能管控的车间,按照智能化程度及车间建设成效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5.推进智能车间对标

  对获得省级、市级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取得评定证书的企业或通过江苏省两化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五级、四级、三级、二级的相关企业,分别在项目资助外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档次、同一领域不重复享受,提档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三)营造智能制造发展优良环境

  1.鼓励智能制造服务商做大做强

  鼓励跨行业跨领域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组建联盟,加速整合快速做大做强。对首次列入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培育个性化能力输出企业,对开展智能制造、智能工业等以系统集成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且社保人数超过20人的,可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支持,若主营业务和社保人数同比增长均达到30%的,可继续享受支持,支持时限最长3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该业务对地方贡献的2倍。

  2.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工业APP

  鼓励企业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发展跨行业、跨领域,行业级和企业级平台,开发满足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需求的多种解决方案。

  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企业(平台类),按照双跨类、行业级/企业级和培育类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平台、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传统工业软件企业向云服务提供商转型,针对普适性强、复用率高、带动作用明显、应用价值突出的工业APP开发企业给予支持,对工业APP的用户数首次超过200家的,可按照工业APP服务费收入的5%给予支持,若主营业务和用户数量同比增长均达到30%的,可继续享受支持,支持时限最长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该业务对地方贡献的2倍。

  鼓励企业广泛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对于年度服务额小于10万元的企业,给予合同金额50%的支持;对于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的企业,给予合同金额40%的支持;对于合同金额大于50万元的企业(含50万元),给予合同金额30%的支持。单个项目采用阶梯递进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产业联盟发展

  鼓励组建紧密型的智能制造产业联盟,支持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配套和供需合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开展工作,引导和支持其做实做强。对工作业绩突出、服务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择优按照《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快发展意见(试行)》(锡高管发〔2016〕32号)给予扶持,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支持专业人才引育

  加强智能制造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养一批既熟悉行业特性又掌握智能制造技术的实用型人才,既擅长智能制造企业管理又熟悉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通过共享创新中心平台、机器人实训基地建设,为全区智能制造工作提供人才保障。针对区内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核心骨干开展的智能制造的相关培训,按照区“飞凤人才计划”培训标准给予扶持。对参加区内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牵头组织的智能制造紧缺型技术人才培训,并取得行业或权威学会认可的相应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的补贴。

  四、政策执行

  1.对于企业同一项目已与区签订合作协议获得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企业政策支持。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锡高管发〔2018〕27号文件同时废止。与市级以上政策重合部分,在市奖励基础上进行提标补差。

  3.本意见涉及政策由区产业基金列支。

  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策有效期三年,至2021年底。